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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黟刑初字第00043号 公诉机关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58年3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枞阳县,汉族,初中文化,黟县柯村林业工作站发证员,家住黟县。被告人张某因涉嫌犯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于2015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黟刑初字第00043号

公诉机关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58年3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枞阳县,汉族,初中文化,黟县柯村林业工作站发证员,家住黟县。被告人张某因涉嫌犯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于2015年5月11日被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干方林,安徽干方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黟县人民检察院以黟检刑诉(201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祝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干方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至2014年,被告人张某在黟县柯村林业工作站从事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工作期间,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材积75.5立方米,折立木蓄积123.77立方米的树木被滥伐。2015年5月6日,被告人张某在接到黟县人民检察院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该院接受询问并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材积75.5立方米,折立木蓄积123.77立方米的林木被滥伐,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应当以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法庭综合考虑被告人系自首、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对被告人予以量刑。

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辩护人对本案的定性及基本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就量刑方面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本案开具林木采伐许可证大部分是合情合理,只是不合法;2、被告人张某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3、被告人张某系自首;4、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在单位一贯表现较好,又系初犯、偶犯。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系黟县柯村林业工作站工作人员,从事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工作。2009年至2014年工作期间,被告人张某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材积74立方米,折立木蓄积121.31立方米的林木被滥伐。具体事实如下:

1、2009年12月8日,柯村镇木材收购人员方某乙以江溪村蛇形组村民余景某、余玉某、余千某三人名义,持三张材积分别为9立方米、9立方米、8立方米的申请,代理该户向黟县柯村林业工作站申请该户刘家山小班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被告人张某在明知三张申请的采伐地点为同一小班,且该三人为同一户的情况下,仍然违反规定发放材积为26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后该户在该山场砍伐材积为31.892立方米的杉木,致材积为17立方米的杉木被滥伐;

2、2010年8月17日,方某乙以柯村村木子坑组村民江某甲户的名义,持两张材积各为9立方米的申请,代理该户向柯村林业工作站申请该户徐家降小班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被告人张某违反规定发放两张材积共为18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后该户在该山场砍伐19立方米的杉木,致材积为9立方米的杉木被滥伐;

3、2010年11月17日,湖田村下湖田组村民胡某乙持两张材积分别为8立方米、7立方米的申请,向柯村林业工作站申请后头山小班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被告人张某违反规定发放了两张材积共为15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后该户在该山场砍伐材积15立方米的杉木,致材积为7立方米的杉木被滥伐;

4、2010年8月29日,柯村村木子坑组村民许某向柯村林业工作站申请材积为9立方米的大坞小班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被告人张某在该申请未经镇政府审批的情况下,发放了9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后该户在该山场砍伐了材积为10.5立方米的杉木,致材积为9立方米的杉木被滥伐;

5、2010年9月3日,被告人张某在明知农民自用材采伐单户一年审批累计不超过3立方米的规定的情况下,违反规定给柯村村竹一组村民柯阳某户开具了材积为5立方米的自用材林木采伐许可证。后该户砍伐了材积为6立方米杉木,致材积为2立方米的杉木被滥伐;

6、2012年10月20日,黟县林业局批复柯村村木子坑组村民盛某甲户材积30立方米、胡某甲户材积20立方米的采伐作业。同年11月5日及12月18日,被告人张某分别给盛某甲开具了材积40立方米、胡某甲户材积30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后盛某甲户砍伐了材积33立方米的杉木,致材积为3立方米的杉木被滥伐。胡某甲户砍伐了材积32立方米的杉木,致材积为10立方米的杉木被滥伐;

7、2012年10月19日,黟县林业局批复三合村木子口组村民吴春某户材积18立方米的防护林抚育采伐作业。同年11月5日,被告人张某给该户开具了材积为25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后该户砍伐材积27立方米的杉木,致材积7立方米的杉木被滥伐;

8、2014年10月8日,黟县林业局批复柯村村木子坑组村民江某乙户10立方米的采伐作业。同年10月11日,被告人张某给该户开具了两张各为10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后该户砍伐了材积20.539立方米的杉木,致材积10立方米的杉木被滥伐;

2015年5月6日,被告人张某在接到检察机关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检察机关接受询问并如实交代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立案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调取清单、黟县集体(个人)木竹采伐申请表、检尺码单、木材加工企业原材入库登记表、林权证、关于印发黟县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意见的通知、黟县事业单位编制人员管理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林木采伐许可证、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柯村乡商品采伐批复、户籍证明、办案说明、黟县林业局出具的被告人张某的工作表现、黟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汪某甲、盛某甲、程某、孙某、李某、盛某乙、江某甲、柯某、汪某乙、江某乙、胡某甲、胡某乙、方某甲、许某、方某乙、胡某丙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明知他人的采伐申请违反了相关规定,仍超越自己的职权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材积74立方米(折立木蓄积121.31立方米)的林木被滥伐,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公诉机关指控本案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在接到检察机关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检察机关接受询问并如实交代上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悔罪,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不需要判处刑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态度好,又有自首情节,可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予采信。据此,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法释(2000)3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孙书照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伟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零七条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