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定民初字第1149号 原告定兴县北田乡佟高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姜平安,职务: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范红杰,定兴县城区志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进河,男,195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北田乡佟高庄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定兴县北田乡佟高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郭进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定兴县北田乡佟高庄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定兴县北田乡佟高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长 刘章定 代理审判员 张建坤 人民陪审员 姜 锋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高 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