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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与江锡东、叶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熟虞民初字第01308号 原告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住所地常熟市世茂世纪中心搜秀活力城3号2081。 负责人赵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炜,该公司员工。 被告黄建昇。 被告江锡东。 被告叶丰。 本院审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熟虞民初字第01308号

原告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住所地常熟市世茂世纪中心搜秀活力城3号2081。

负责人赵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炜,该公司员工。

被告黄建昇。

被告江锡东。

被告叶丰。

本院审理原告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与被告黄建昇、江锡东、叶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1元,由原告负担。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