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开商初字第120号 原告:马晓东。 被告:崔树军,烟台开发区申通快件服务部个体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崔松根。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晓东诉被告崔树军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晓东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晓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晓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晓东负担。 审 判 员 郭淑芝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代) 于 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