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山东岩海树立资源有限公司诉东营市汇丰塑胶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开商初字第70号 原告山东岩海树立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谭德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清脆,山东清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祥,山东清朗律师事务所实习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开商初字第70号

原告山东岩海树立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谭德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清脆,山东清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祥,山东清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营市汇丰塑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广饶镇。

法定代表人符庆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连国,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岩海树立资源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市汇丰塑胶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岩海树立资源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原告山东岩海树立资源有限公司的撤诉央求,合乎法律规则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岩海树立资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92元,由原告山东岩海树立资源有限公司累赘。

审  判  员  郭淑芝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代)  于 洋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