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苏州蒂诺马服饰有限公司与朱美丹返还财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熟虞民初字第00019号 原告苏州蒂诺马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镇河口村。 法定代表人付信武。 委托代理人周俊宏,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美丹。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蒂诺马服饰有限公司诉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熟虞民初字第00019号

原告苏州蒂诺马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镇河口村。

法定代表人付信武。

委托代理人周俊宏,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美丹。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蒂诺马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朱美丹返还财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7日向本院央求撤诉。

本院以为,原告央求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益的合理奖励,其央求合乎法律规则,应予准许。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蒂诺马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累赘。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