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熟虞民初字第00019号 法定代表人付信武。 委托代理人周俊宏,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美丹。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蒂诺马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朱美丹返还财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7日向本院央求撤诉。 本院以为,原告央求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益的合理奖励,其央求合乎法律规则,应予准许。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蒂诺马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累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