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熟虞执字第00131号 被执行人蔡锋。 被执行人朱建华。 霍建明与蔡锋、陆琴、朱建华官方借贷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2014)熟虞民初字第0256号民事裁决书已发作法律效能,依该裁判:一、蔡锋、陆琴出借霍建明借款30万元,并偿付自2013年4月19日至2013年7月29日的利息1万元(已扣除朱建华代偿的1万元),并偿付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30日起至本裁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实行;二、蔡锋出借霍建明借款10万元,并偿付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30日起至本裁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实行;三、朱建华对蔡锋的上述还款工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朱建华承担上述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蔡锋追偿。假设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时期实行给付金钱工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则,加倍支付迟延实行时期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30元,顾全费2520元,布告费600元,算计11750元,由蔡锋、朱建华全副累赘,陆琴对其中的8813元与蔡锋独特累赘。因被执行人未实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工作,央求执行人向本院央求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 执行进程中,向房管部门查问,登记在被执行人蔡锋名下的位于常熟市虞山镇明日星城日锦园27幢301室屋宇因有人居住目前暂不宜解决;向车管所查问,登记在被执行人陆琴一切的苏E×××××汽车无奈找到;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朱建华银行贷款。现已强迫执行到位55000元(内含执行费1964元),尚未执行到位84568元及利息。 本院向央求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危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央求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余财富线索。央求执行人明白示意被执行人无其余可供执行财富,向本院央求终结本案本次执行顺序。 上述理想,有各帮忙执行单位出具的财富查问回执、说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院以为,本案央求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维护,但债权的完成取决于被执行人能否有实行债务的才干。在本次执行顺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富停止了考查,除提取的银行贷款外,未发现其余可供执行的财富,央求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余可供执行的财富线索,并央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顺序,本次执行顺序应予终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2014)熟虞民初字第0256号民事裁决书的本次执行顺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余可供执行财富后,央求执行人可向本院央求复原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讯长 陶建清 审讯员 邓雪芳 审讯员 罗 磊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