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鞍岫民家初字第131号 原告:周显玖,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告:刘汉纯,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告:刘荣国,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显玖诉被告刘汉纯、刘荣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显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显玖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