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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市民初字第2654号 原告苏某某,男,1954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刘延珠,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婷婷,女,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济南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市民初字第2654号

原告苏某某,男,1954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刘延珠,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婷婷,女,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济南市。

被告张某某,女,1966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周浩,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文忠,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小舒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延珠、孙婷婷,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某某诉称,2006年我与被告张某某经朋友介绍相识,2007年8月1日在济南市市中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我们均是离异再婚,结婚时被告张某某带着一女一子两个孩子,现均已完成学业参加了工作。2015年1月13日,我突发脑梗身体左侧半瘫治疗二十多天,出院后被告张某某就像变成另外一个人两次提出离婚。我身体没有康复腿脚行动不便,被告张某某对我经常虐待,强迫我服用蝎子蜈蚣长虫等五毒偏方治病,强迫我接受私人按摩,我痛苦万分。被告张某某经常用巴掌皮带抽我,劈头盖脸击打我头部脸部,脸被打肿了不让出门怕见人。我几次拨打110警求助,都让被告张某某打骂强行制止并警告“再打110就砸断你的腿!”我无法忍受被告张某某虐待,只因身体行动不便加之被告张某某看管,几次逃离未成。2015年7月10日中午,我假装睡觉被告张某某找人按摩,我乘机在出租车司机的帮助下,什么东西也没带,从家中仓惶出逃,在朋友帮助下现住在老年公寓。我的病未痊愈,更加惧怕回到家中受到折磨。我与被告张某某感情确已破裂,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特向贵院起诉,要求判令我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被告张某某辩称,我认为原告苏某某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我们都是再婚,因此非常珍惜这段感情,结婚八年来,我们互敬互爱,感情很好,因为原告苏某某身体一直不好,2008年查出患有脑梗,我时刻关注他身体并劝他戒酒成功,2015年1月13日原告苏某某突发脑梗,失去行动能力,我立即拨打120,并对他采取急救措施后,在邻居帮助下将原告苏某某送往医院救治,原告苏某某住院期间我一个人精心照顾,梳洗按摩,端屎端尿,穿衣喂饭,一天只能勉强休息3-4个小时,我对此毫无怨言,原告苏某某出院后,我到处求医,不断给他购买名贵药材食用,并坚持每天请人给他针灸按摩进行康复理疗。在我无微不至的照顾下,短短时间内原告苏某某从卧床不起到不依靠任何辅助进行行走。我与原告苏某某结婚是因为他不嫌弃我是个单身母亲,我对他有着感恩之心。结婚八年来,无论是从物质上还是精神上我付出了很多,但我任劳任怨,就是为了照顾这个家。我从不后悔自己的选择。我们感情很好,我认为离婚并非原告苏某某本意,很可能是受他人怂恿或指使。我不同意离婚,我们有和好的可能,我想把原告苏某某从养老院接回家照顾。希望法院查明事实,还我与原告苏某某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

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苏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06年7月经朋友介绍相识,2007年初确立恋爱关系,于2007年8月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离异再婚,婚后无子女。被告张某某与前夫有两个孩子,均已成年。原告苏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很好,现双方因原告苏某某患脑梗康复治疗问题产生矛盾。双方于2015年7月10日起分居至今。

原告苏某某主张,自从其2015年1月13日患脑梗后,被告张某某经常对其进行打骂,还带他去私人诊所针灸治疗,使其痛苦万分。由于其行动不便,被告张某某便限制了其行动自由,并断绝其与家人的联系。

被告张某某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其与原告苏某某感情一直很好,原告苏某某生病后,其一直精心照顾,没有打骂过。并提交推拿店业主淳于怀林的证言称,原告苏某某出院后,张某某于2015年4月起每天推着苏某某到其店内推拿恢复治疗,风雨无阻,在治疗三个月后,苏某某渐渐好转,从卧床不起慢慢可以独立行走,这离不开张某某的照顾和两人相濡以沫的感情。

以上事实,由原告苏某某提交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医院诊断书、济南市美德老年公寓证明,被告张某某提交的结婚证、门诊病历、住院病案、照片、证人证言及当事人双方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衡量婚姻关系是否能够维系要以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为依据。原告苏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经过相处、了解后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八年间感情稳定,证明双方已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因原告苏某某患脑梗康复治疗问题产生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苏某某主张被告张某某在其生病后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对原告苏某某主张的该项事实,本院不予确认。原告苏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双方均已步入中老年,且原告苏某某患脑梗身体行动不便,更需要相互照顾。原告苏某某应该珍惜多年来的夫妻感情,处理好家庭问题,正确对待与被告张某某之间的感情问题。原告苏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对原告苏某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案经调解,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马小舒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陈颜颜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