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鞍岫民家初字第00161号 原告:张桂玲,女,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黄耀轩,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告:于世林,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玲诉被告于世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桂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桂玲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 博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