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鞍岫民家初字第00132号 原告:刁玉君,女,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告:刘威,女,满族,个体,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刁玉君诉被告刘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刁玉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刁玉君负担。 审判员 傅玉春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