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鞍岫民家初字第00139号 原告:王孟海(曾用名王梦海),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告:张吉威,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孟海诉被告张吉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孟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孟海负担。 审 判 长 傅玉春 审 判 员 马文帅 代理审判员 李 博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玉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