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鞍岫民家初字第00134号 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家子信用社,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三家子镇。 负责人:修宏坤,该信用社主任。 被告:史辅龙,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告:高艳萍,女,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告:史辅新,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告:黄清萍,女,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 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家子信用社诉被告史辅龙、高艳萍、史辅新、黄清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家子信用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傅玉春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