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鞍岫民家初字第00145号 原告:黄秀莲,女,满族,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县。 原告:黄耀冰,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告:宋宝申,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原告黄秀莲、黄耀冰被告宋宝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秀莲、黄耀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宝申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诉称:二原告的父亲黄显厚和母亲于淑兰在岫岩满族自治县石庙子镇石棉村古洞上组有住宅一处及园田地。二原告的父母去世之后,留下上述住宅及园田地。因二原告现在辽阳县居住,对父母遗留的上述住宅及园田地疏于管理。2011年左右,二原告发现被告占用了原告父母遗留的园田地。二原告曾多次找被告要求其返还园田地,被告最初答应返还,但被告妻子以存在《园地买卖协议》为由拒不返还。现原告起诉,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二原告父亲黄显厚与被告宋宝申于2002年5月18日签订的《园地买卖协议》无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宋宝申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案外人黄显厚、于淑兰系原告黄秀莲、黄耀冰父母。二原告自称其父母去世后,留下一处住宅及园田地(位于岫岩满族自治县石庙子镇石棉村古洞上组)。2011年左右,原告发现其父母留下的园田地被被告占用,原告欲找被告要回,但被告妻子向原告提供了一份于2002年5月18日签订的《园地买卖协议》。现二原告认为《园地买卖协议》中其父亲的签名不属实,该签名既不是其父亲本人书写,又与其父亲真实姓名不符,《园地买卖协议》应为无效,故诉讼至本院,请求依法确认二原告父亲黄显厚与被告宋宝申于2002年5月18日签订的《园地买卖协议》无效。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为证,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主张其父黄显厚与被告宋宝申于2002年5月18日签订的《园地买卖协议》无效,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园地的权属情况,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园地买卖协议》存在无效情形,故对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因其提供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秀莲、黄耀冰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黄秀莲、黄耀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文帅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