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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福波诉刘希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鞍岫民家初字第00179号 原告:潘福波,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告:刘希宝,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福波诉被告刘希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鞍岫民家初字第00179号

原告:潘福波,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告:刘希宝,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福波诉被告刘希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福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福波负担。

审判员  马文帅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