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鞍岫民家初字第00179号 原告:潘福波,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告:刘希宝,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福波诉被告刘希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福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福波负担。 审判员 马文帅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