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开民保字第60号 申请人张泽来。 委托代理人姜红,山东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清武。 被申请人初乃玉。 申请人张泽来因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清武、被申请人初乃玉银行帐户内存款9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烟台嘉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资信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刘清武、被申请人初乃玉银行帐户内存款94000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功成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