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鞍岫民家初字第173号 原告:陈某,女,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黄耀轩,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告:高某,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