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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鞍岫民家初字第173号 原告:陈某,女,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黄耀轩,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告:高某,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鞍岫民家初字第173号

原告:陈某,女,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黄耀轩,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告:高某,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