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熟虞民初字第01336号 原告陈武林。 被告常熟市华骏商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招商城新茂路新茂轻纺城置业楼。 法定代表人陈钦升,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武林诉被告常熟市华骏商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武林接到本院的交纳受理费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相应的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钱利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