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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顺强与兴盛乡兴明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泾法执恢字第29-1号 申请执行人岳顺强,男,汉族,住甘肃庄浪县。 被执行人泾源县兴盛乡兴明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于俊峰,系该村村主任。 申请执行人岳顺强与被执行人泾源县兴盛乡兴明村村民委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泾法执恢字第29-1号

申请执行人岳顺强,男,汉族,住甘肃庄浪县。

被执行人泾源县兴盛乡兴明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于俊峰,系该村村主任。

申请执行人岳顺强与被执行人泾源县兴盛乡兴明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1)泾民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砖款2064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58元、申请执行费210元。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于2013年2月21日裁定中止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既无财产可供执行,也没有收入来源,经多次协调其所在乡政府同意寻求资金来化解本案,但不能确定明确的期限。申请执行人对这一事实也予以认可,并同意撤回申请。经审查其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泾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泾民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有权在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禹万金

审 判 员  赵志国

代理审判员  李生玉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满红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