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台执字第427号 申请执行人陈士华。 被执行人褚庆德,成年。 被执行人张瑞侠,成年。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士华与被执行人褚庆德、张瑞侠等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秀丽、黄玉传已将(2015)台民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所规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台民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中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谢 涛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