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威海三和涂料有限公司与烟台星宇洁净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开民保字第47号 申请人威海三和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昌华路287号。 法定代表人丁暻焕,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曲彩云,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星宇洁净设备安装工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开民保字第47号

申请人威海三和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昌华路287号。

法定代表人丁暻焕,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曲彩云,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星宇洁净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泰山路52号。

法定代表人周星宇,总经理。

申请人威海三和涂料有限公司因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星宇洁净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内存款5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烟台嘉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资信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星宇洁净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内存款5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扣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功成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