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熟虞民初字第01313号 原告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住所地常熟市世茂世纪中心搜秀活力城3号2081。 负责人赵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炜,该公司员工。 被告黄建昇。 被告江锡东。 被告叶丰。 本院审理原告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与被告黄建昇、江锡东、叶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67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