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泾法执字第98-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源县支行(以下简称中国农行泾源支行)。住所地:泾源县龙潭街。 法定代表人牛殿西,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权能,男,系该行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马金奎,男,回族,个体业主,住宁夏泾源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行泾源支行与被执行人马金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我院作出的(2009)泾民初字第51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于2009年12月31日之前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2010年3月20日之前偿还46.79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先后于2010年1月22日和2010年3月2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对两案进行了合并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于2010年3月5日自动履行2万元,该款已向申请执行人兑付。剩余执行款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借款时抵押的1幢楼房(恒通饭店)面积1897.04㎡,价值大,不易变卖,而且现在该幢楼房已列入城市改造范围。现被执行人提出其于2015年5月31日前归还借款本息。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泾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泾民初字第51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禹万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