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泾执字第129号 申请执行人冯永涛,男,汉族,农民,住固原市原州区。 被执行人魏东,男,汉族,农民,住中宁县。 申请执行人冯永涛与被执行人魏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泾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魏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冯永涛树苗款26000元及利息819元,并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65元,执行费290元。共计2727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魏东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宁支行东街分理处账号存款27274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志国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