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泾法执字第234-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源县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邮政泾源支行)。住所地:泾源县百泉街。 法定代表人陶伟众,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孝孝,系该行职工。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马大吾,男,回族,农民,住宁夏泾源县。 被执行人吴春麻,男,回族,农民,住宁夏泾源县。 被执行人马广学,男,回族,农民,住宁夏泾源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泾源支行与被执行人吴春麻、马广学、马大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泾民初字第37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5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27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我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确定的期限内不主动履行。2014年12月3日,我院在执行中,划拨担保人杨德仓存款2万元,剩余执行款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泾民初字第377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禹万金 审判员 赵志国 审判员 易建刚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