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台执字第391号 申请执行人贾传安。 被执行人陈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4)台民初字第48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自建的位于台儿庄区兴中路原老公路局南路东门市房一处(从最南边向北共三间上下两层共约262.5平方米的门市房,其中两间通房约150平方米,一间独立房及独立房增加一间过道房面积约112.5平方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