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泾法执字第206号 申请执行人伍秀明,男,回族,农民,住宁夏泾源县。 被执行人马卫红,男,回族,农民,住宁夏泾源县。 申请执行人伍秀明与被执行人马卫红担保追偿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1)泾民初字第51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伍秀明为其偿还的借款18015元。因被执行人未在法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申请执行人伍秀明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马卫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即日内履行1801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5元,申请执行费171元。因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我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马卫经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马卫红所有的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源县支行帐户内存款18311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禹万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