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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琼与方绪宝官方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繁民一初字第01117号 原告:李琼,女,汉族,居民,住芜湖市繁昌县。 被告:方绪宝,男,汉族,居民,住芜湖市繁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琼与被告方绪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琼申请要求撤回起诉,依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繁民一初字第01117号

原告:李琼,女,汉族,居民,住芜湖市繁昌县。

被告:方绪宝,男,汉族,居民,住芜湖市繁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琼与被告方绪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琼申请要求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原告李琼承担。

审判员  徐玉香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