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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小楠与张大明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大厂执字第110号 申请执行人信小楠。 被执行人张大明。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大厂民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张大明发出执行通知书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大厂执字第110号

申请执行人信小楠。

被执行人张大明。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大厂民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张大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张大明投保的安邦共赢2号投资性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元至本院指定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冯爱民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