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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与刘朋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峄民初字第556号 原告刘伟,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兴,山东榴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刘朋朋,男,1982年6月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与被告刘朋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峄民初字第556号

原告刘伟,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兴,山东榴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刘朋朋,男,1982年6月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与被告刘朋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庭下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原告刘伟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伟负担。

审判员  王亚鲁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