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峄民初字第556号 原告刘伟,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兴,山东榴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刘朋朋,男,1982年6月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与被告刘朋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庭下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原告刘伟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伟负担。 审判员 王亚鲁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