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峄商初字第238号 原告周生宝,男,197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 原告董雨,男,1977年2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徐庆峰,男,约40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生宝、董雨与被告徐庆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生宝、董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86元,减半收取43元,由原告周生宝、董雨共同负担。 审判员 王亚鲁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