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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生宝、董雨与徐庆峰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峄商初字第238号 原告周生宝,男,197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 原告董雨,男,1977年2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徐庆峰,男,约40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生宝、董雨与被告徐庆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峄商初字第238号

原告周生宝,男,197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

原告董雨,男,1977年2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徐庆峰,男,约40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生宝、董雨与被告徐庆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生宝、董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86元,减半收取43元,由原告周生宝、董雨共同负担。

审判员  王亚鲁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