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泾执字第272号 申请执行人王三虎,男,回族,农民,住泾源县。 被执行人王军平,男,回族,农民,住泾源县。 申请人王三虎与被执行人王军平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泾民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军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王三虎医疗费等2629.5元,并向本院缴纳受理费90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军平在泾源县黄花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王军平在泾源县黄花信用社账号存款277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