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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谢民一初字第00909号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委托代理人:邹传银,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男,汉族,住址同原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谢民一初字第00909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委托代理人:邹传银,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男,汉族,住址同原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王某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本院以为,王某某被迫撤回起诉,不会侵害国度团体或许他人的非法权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累赘。

审 判 长  顾 旭

审 判 员  丁 奇

人民陪审员  张清兰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泽怡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