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谢民一初字第00909号 委托代理人:邹传银,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男,汉族,住址同原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王某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本院以为,王某某被迫撤回起诉,不会侵害国度团体或许他人的非法权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累赘。 审 判 长 顾 旭 审 判 员 丁 奇 人民陪审员 张清兰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泽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