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谢民一初字第01405号 原告:曹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委托代理人:李辉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於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於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曹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曹某自愿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