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泾法执字第73号 法定代表人王立银,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童英,该社职工。代理权限:顺便授权。 被执行人马争光,男,回族,农民,住宁夏泾源县。 被执行人马宝成,男,回族,农民,住址同上。 央求执行人泾源县乡村信誉联社与被执行人马争光、马宝成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泾民初字第465号民事裁决书发作法律效能后,央求执行人于2013年3月15日央求强迫执行,我院受理后,于2013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10日向央求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并累赘案件受理费447.5元、央求执行费635元。因被执行人不自动实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马争光在银行有贷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则,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马争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满城北街营业所帐户内贷款154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代理审讯员 李生玉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白 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