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1373号 原告:陆某,男,住所地广西柳城县。 被告:梁某,女,住所地广西柳城县。 本院在受理原告陆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原告陆某央求撤诉,没有侵害国度、团体或他人的非法利益,合乎无关法律规则,依法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陆某累赘。 审讯员 姚静云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