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武执字第140号 申请执行人:苏凤信。 申请执行人:苏彩丰。 申请执行人:苏彩云。 申请执行人:苏素清。 被执行人:陶校标。 本院在执行苏凤信、苏彩丰、苏彩云、苏素清申请执行陶校标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询均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鸣县人民法院(2013)武民一初字第1007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光兴 审判员 黄明才 审判员 韦耿明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