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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凤信、苏彩丰等与陶校标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武执字第140号 申请执行人:苏凤信。 申请执行人:苏彩丰。 申请执行人:苏彩云。 申请执行人:苏素清。 被执行人:陶校标。 本院在执行苏凤信、苏彩丰、苏彩云、苏素清申请执行陶校标关于机动车交通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武执字第140号

申请执行人:苏凤信。

申请执行人:苏彩丰。

申请执行人:苏彩云。

申请执行人:苏素清。

被执行人:陶校标。

本院在执行苏凤信、苏彩丰、苏彩云、苏素清申请执行陶校标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询均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鸣县人民法院(2013)武民一初字第1007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光兴

审判员  黄明才

审判员  韦耿明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