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武执字第122号 央求执行人:潘慧玲。 央求执行人:邓秀芬。 央求执行人:隆海梦,(系原告潘慧玲女儿)。 被执行人:邓崇庆。 本院在执行潘慧玲、邓秀芬、隆海梦央求执行邓崇庆对于路线交通事变人身侵害抵偿纠纷一案,因为被执行人至今未实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工作,央求执行人向法院央求强迫执行。本院在执行进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邓崇庆暂无财富可供执行,央求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富线索并赞同终结本次执行顺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武鸣县人民法院(2002)武民初字第62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顺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富可供执行的,央求执行人可能再次提出执行央求,再次提出央求不受期限限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讯长 黄光兴 审讯员 韦耿明 审讯员 黄明才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