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武执字第17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鸣县支行现住武鸣县城厢镇灵源路西段7号。 被执行人:潘永清。 被执行人:潘学成。 被执行人:潘永元。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鸣县支行申请执行潘永清、潘学成、潘永元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潘永清、潘学成、潘永元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鸣县人民法院(2013)武民二初字第75号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期限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光兴 审判员 黄明才 审判员 韦耿明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