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港民初字第1334号 原告卢韧。 委托代理人陈敏,广西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防城港市宝兴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公车工业园A区。 法定代表人赖沛荣,该公司经理。 原告卢韧诉被告防城港市宝兴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卢韧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韧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629元,由原告卢韧负担。 代理审判员 邱静静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覃 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