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武执字第127号 被执行人陆帆。 本院在执行周黎与陆帆采矿权转让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陆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陆帆在规则的期限内实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工作,被执行人已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实行工作。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副执行终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执行任务若干效果的规则(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则,裁定如下: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市民二终字第244号民事裁决书执行终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讯员 黄明才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