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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晓振与唐善元合伙协定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永法执字第57号 央求执行人于晓振。 被央求执行人唐善元。 本案在执行央求执行人于小振与被执行人唐善元永福县人民法院(2009)永民初字第230号民事裁决书的合伙债务纠纷一案中,已扣划被执行人唐善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永法执字第57号

央求执行人于晓振。

被央求执行人唐善元。

本案在执行央求执行人于小振与被执行人唐善元永福县人民法院(2009)永民初字第230号民事裁决书的合伙债务纠纷一案中,已扣划被执行人唐善元银行贷款人民币198622.77元给付央求执行人于小振,本院(2009)永民初字第230号民事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副执行终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09)永民初字第230号民事裁决书的执行(执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寿忠

审 判 员  张绍仁

审 判 员  莫奇云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黄海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