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永法执字第56号 申请执行人:永福县广福乡龙桥村山口屯下角村民小组。 申请执行人:永福县广福乡龙桥村山口屯厄上村民小组。 被执行人:永福县广福乡龙桥村山口屯上角村民小组。 被执行人:秦凤钦。 申请执行人永福县广福乡龙桥村山口屯下角村民小组、永福县广福乡龙桥村山口屯厄上村民小组与被执行人永福县广福乡龙桥村山口屯上角村民小组、秦凤钦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永福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4日作出的(2012)永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永福县广福乡龙桥村山口屯上角村民小组以秦凤钦的名义存入银行的存款41720.4元进行扣划,其义务已履行完毕,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永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莫奇云 审 判 员 韦胜忠 审 判 员 韦 芳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黄海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