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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中连与黄达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横法执字第120-1号 央求执行人农中连。 被执行人黄达升。 央求执行人农中连与被执行人黄达升交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作法律效能的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横民一初字第798号民事裁决书向被执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横法执字第120-1号

央求执行人农中连。

执行人黄达升。

央求执行人农中连与被执行人黄达升交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作法律效能的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横民一初字第798号民事裁决书向被执行人黄达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实行工作。在执行进程中,本院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停止了考查,经本院查问,被执行人黄达升无可供执行的财富,且央求执行人也无奈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余财富线索。

本院以为,在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黄达升有可供执行财富,央求执行人也无奈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富的线索,本案暂不具有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横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一初字第798号民事裁决书本次执行顺序。

终结本次执行顺序后,央求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富或原不具有执行条件的财富现已具有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完成的债权向本院央求从新立案,复原央求从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央求书或其余具有复原执行条件的证实。

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讯长 唐   红   莲

审讯员 黄       登

审讯员 谢   中   力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粟剑锋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实用于下列范畴:

(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采纳起诉;(四)顾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许不准许撤诉;(六)进行或许终结诉讼;(七)补正裁决书中的笔误;(八)进行或许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许不予执行仲裁判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迫执行效能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余需求裁定处置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能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讯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行动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则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归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实行工作。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余财富的,可能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景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央求人撤销央求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工作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哺养费案件的权益人死亡的;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