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横法执字第26-2号 申请执行人向婉容。 被执行人杨德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向婉容与被执行人杨德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杨德祥主动交来5650元至本院标的款账户,从该款中扣缴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案件执行费50元后,余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向婉容,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14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红莲 审判员 谢中力 审判员 刘志勇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小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 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