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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福县广福乡龙桥村山口屯下角村民小组、永福县广福乡龙桥村山口屯厄上村民小组等与永福县广福乡龙桥村山口屯上角村民小组共有物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永法执字第68号 申请执行人:永福县广福乡龙桥村山口屯下角村民小组。 申请执行人:永福县广福乡龙桥村山口屯厄上村民小组。 被执行人:永福县广福乡龙桥村山口屯上角村民小组。 申请执行人永福县广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永法执字第68号

申请执行人:永福县广福乡龙桥村山口屯下角村民小组

申请执行人:永福县广福乡龙桥村山口屯厄上村民小组

被执行人:永福县广福乡龙桥村山口屯上角村民小组。

申请执行人永福县广福乡龙桥村山口屯下角村民小组、永福县广福乡龙桥村山口屯厄上村民小组与被执行人永福县广福乡龙桥村山口屯上角村民小组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永福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4日作出的(2011)永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永福县广福乡龙桥村山口屯上角村民小组以秦凤钦的名义存入银行的存款1300元进行扣划,使其义务履行完毕,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永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莫奇云

审 判 员  韦胜忠

审 判 员  韦 芳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黄海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