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永法执字第66号 申请执行人:全德江。 被执行人:雒中。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全德江与被执行人雒中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欠款87000元,剩余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永民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莫奇云 审 判 员 韦胜忠 审 判 员 韦 芳 二0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黄海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