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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德江与雒中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永法执字第66号 申请执行人:全德江。 被执行人:雒中。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全德江与被执行人雒中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欠款87000元,剩余利息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永法执字第66号

申请执行人:全德江。

被执行人:雒中。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全德江与被执行人雒中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欠款87000元,剩余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永民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莫奇云

审 判 员  韦胜忠

审 判 员  韦 芳

二0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黄海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