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永法执字第64号 被央求执行人张贵保。 被执行人赖秀娟。 被执行人李英权。 本院在执行央求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福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贵保、赖秀娟、李英权永福县人民法院(2011)永民初字第314号民事调停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经本院招集调停,己达成了执行和解协定:央求执行人赞同被央求执行人在2012年7月5日前付清永福县人民法院(2011)永民初字第314号民事调停书商定的借款及利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永福县人民法院(2011)永民初字第314号民事调停书的执行(执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 判 长 张绍仁 审 判 员 莫奇云 审 判 员 韦胜忠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黄海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