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永法执字第82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永福农村合作银行。 被执行人:李学平。 申请执行人广西永福农村合作银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2)永民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李学平在银行的存款12625元,后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将剩余欠款一次性给付给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金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系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属双方执行的和解协议,应予以支持。被执行人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永民初字第2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绍仁 审 判 员 韦胜忠 审 判 员 韦 芳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黄海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