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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宪庭与何标、李雪芹官方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武执字第134号 央求执行人韦宪庭。 被执行人何标。 被执行人李雪芹。 本院在执行韦宪庭与何标、李雪芹官方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何标、李雪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武执字第134号

央求执行人韦宪庭。

执行人何标。

被执行人李雪芹。

本院在执行韦宪庭与何标、李雪官方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何标、李雪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则的期限内实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工作,但被执行人何标、李雪芹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实行工作。央求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5年6月24日达成分期还款和解协定,经讯问央求执行人,赞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市民四终字第376号民事裁决书的本次执行顺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讯长  黄明才

审讯员  邹广北

审讯员  韦耿明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