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武执字第134号 央求执行人韦宪庭。 被执行人何标。 被执行人李雪芹。 本院在执行韦宪庭与何标、李雪芹官方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何标、李雪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则的期限内实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工作,但被执行人何标、李雪芹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实行工作。央求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5年6月24日达成分期还款和解协定,经讯问央求执行人,赞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市民四终字第376号民事裁决书的本次执行顺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讯长 黄明才 审讯员 邹广北 审讯员 韦耿明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